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漳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苏**、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苏**、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时依据原告申请,作出(2015)漳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苏**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景*支路131号亿强花园1#605室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漳房字第201401038)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漳国用2014第001651号),并由另案(该房产抵押给另案的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委托评估拍卖。另外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配套住宅小区A2地块4幢号702室房产(商品房产权证件编号:201300162,面积139.97平方米)。该房产尚未处置,被执行人林**、苏**、王**去向不明。因处置查封财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林**、苏**、陈**房产,因无法在短期内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林**、苏**、王**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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