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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司诉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限公司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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