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与被告刘**、肖**、福建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泉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泉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