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与被告郑**、连**、泉州市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以其欲与被告方*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泉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中国**泉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