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泉港支行与被告刘**、刘**、惠安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泉港支行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泉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泉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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