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宁波**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廖**、潘文明与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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