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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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