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与陈**,刘**,刘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