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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