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超诉被告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送达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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