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马鞍**份有限公司与陈**、袁**、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袁**、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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