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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泰**有限公司与枞阳明**责任公司、程*、枞阳**控制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泰**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明**责任公司、程*、枞阳**控制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枞阳明**责任公司已将涉案贷款全部归还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枞阳明**责任公司欠原告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实际清偿,现原告因债权已获实现,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枞阳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枞阳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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