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兴**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张*、江**、安庆市**有限公司、金满年、金**、安庆市**责任公司、方**、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张*、江**、安庆市**有限公司、金满年、金**、安庆市**责任公司、方**、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代偿款已实际获得清偿,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兴**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张*、江**、安庆市**有限公司、金满年、金**、安庆市**责任公司、方**、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3元,减半收取1375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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