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安庆分行、刘*与刘*、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安庆分行诉被告刘*、汪**、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安庆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安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安庆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原告中国**安庆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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