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狼城岗支行与被告陈**、韦**、汪文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司狼城岗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狼城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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