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洛阳分行诉被告张**、厦门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洛阳分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洛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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