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翔**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司)与被告北京市**程公司(以下简称朝**司)、第三人北京市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翔**司之委托代理人杜**、朝**司之委托代理人张**、郭*,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翔**司诉称:2003年10月28日,我公司与朝**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朝**司承建我公司开发的白领家园住宅小区一期A座(1、2号楼)、B座(3、4号楼)及地下车库三项工程。2003年11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朝**司承建前述项目C座(5、6、7号楼)工程。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与朝**司又于2004年6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组建两个项目部,竣工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朝**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其中2、6、7号楼于2004年12月22日竣工,1、3、4、5号楼及地下车库于2005年3月18日竣工。工程竣工交付后,我公司发现工程的屋面、墙体、地下室、防水、消防等多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自2006年起,我公司多次要求朝**司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均遭拒绝。此后,我公司自行委托相关单位修复,并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上述部分修复项目经我公司与朝**司达成一致意见,修复费由我公司从朝**司留存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2010年,朝**司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上述项目全部剩余工程款,我公司反诉要求朝**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及垫付相关费用等。由于当时我公司未搜集完整修复费、垫付费用等方面的证据,后撤回了该部分反诉请求,只保留了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该案经北京**人民法院、北京**民法院两审,判决我公司支付朝**司全部剩余工程款二千七百五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五元,朝**司支付我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一千三百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元。上述判决涉及的工程款为全部工程款,包括工程保修款及我公司已垫付的款项,故我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起诉朝**司要求支付因工程质量缺陷发生的修复费、赔偿业主损失费用及我公司为其垫付的电费、水费、设备材料款等。该案经一、二审,法院认为修复费、赔偿业主损失因涉及华**公司权益,不予处理,仅解决了我公司为朝**司垫付的电费、水费及设备材料款问题。现修复费用及赔偿业主损失仍未解决,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朝**司赔偿修复费用6744000元;2、朝**司赔偿我公司垫付的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业主损失60264元;3、朝**司以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总额6804264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辩称

朝**司辩称:我公司与翔**司及华**公司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华**公司进行维修,其中80万元用于工程完工后的后续维修,15万元用于赔偿业主的损失。翔**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存在极大的欺诈性,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已经接近原始工程造价,各项维修内容均未告知我公司,也未得到我公司的确认,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存在问题,很多维修工程项目根本不属于我公司的施工范围。我公司与翔**司、华**公司三方协议中约定的95万维修费用属实,但该数额是翔**司的估价,价格明显过高,故我公司只同意支付一半。业主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不认可,利息亦不同意支付。

华**公司述称:我公司是白领家园小区的物业公司,2004年12月正式接管该小区。接管之后我们发现房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如地埋管漏水、室内防水漏水、弱电系统问题、楼顶防水问题、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等。于是我们向翔**司提出要求尽快维修,但朝**司的维修根本跟不上,所以我们三方签订了维修协议,翔**司维修了飘窗、楼顶防水、外墙砖、阳光棚、污水泵、地下室防水、通风系统、供暖管线、消防系统、室内防水、弱电系统等,朝**司一直未进行维修,直到2010年业主投诉至朝阳区质量监督站,在监督站的协调下朝**司才维修了部分防水。目前室内防水、室内用电、地埋管已经修好,但楼顶防水、消防仍然存在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8日,翔**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朝**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朝**司承建翔**司开发的白领家园住宅小区一期A座(1、2号楼)、B座(3、4号楼)及地下车库三项工程,发包范围为本工程建筑、装饰、给排水、消火栓系统、采暖工程、通风(含人防通风)系统、喷淋系统、动力、照明、防雷接地、电梯、弱电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停车场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可视对讲机系统)等;开工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12月18日;合同价款64434059元;朝**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翔**司使用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003年11月17日,翔**司与朝**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朝**司承建前述项目C座(5、6、7号楼)工程,发包范围与前述合同一致;开工日期为2003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5日;合同价款为58155413元;朝**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翔**司使用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

2004年6月3日,翔**司与朝**司签订了《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组建两个项目经理部,其中第二项目经理部由翔**司负责组建,该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按月包死,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每月9万元,由朝**司负责。同时约定本项目的竣工时间确定为2004年9月30日。每拖延一天,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朝**司进行了施工,其中2、6、7号楼的竣工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1、3、4、5号楼及地下车库的竣工时间为2005年4月21日。

2006年3月1日,朝**司作为甲方,华**公司作为乙方,翔**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白领家园住宅小区工程维修及售后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第二条约定:1、鉴于目前甲方对本项目保修和售后服务的现状,经三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对本项目的部分保修/维修和售后服务委托乙方组织实施。2、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的维修和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乙方按照附件一约定的维修及售后服务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并对维修后的施工质量负责。维修期限依据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项目工程保修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还有未完工程项目由甲方负责完成。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解决。发生上述问题时,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赶到现场,在乙方的配合下,解决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3、乙方按照专业要求及规范,组建工程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负责本协议约定维修范围内日常的维修和处理房屋使用人的投诉问题的处理。4、甲方支付乙方维修服务费80万元,另外追加到本协议签定时乙方已垫付的由于甲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使用人损失及小区水泵房被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15万元,共计95万元,该费用采用丙方留余甲方项目工程保修款,由丙方代付给乙方。5、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三日内,丙方支付乙方服务费75万元,2006年12月31日前丙方支付乙方服务费20万元。第三条约定:(一)甲方责任:1、协议签订五日内,负责对乙方进行项目保修/维修工作交接,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进行维修、维护。对交接中甲方遗留的未完工程,甲方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甲方每完成一项须与乙方办理验收及交接手续,交接后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逾期丙方有权责成乙方维修,按实际发生费用代扣工程款支付给乙方。4、甲方在本项目留余丙方的工程保修款为项目结算保修款减去本协议约定的代付服务费。(二)乙方责任:乙方须按照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组建专业队伍对项目进行维修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对维修部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三)丙方责任:1、按照协议约定代付乙方服务费。2、发生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相关事项后,接到乙方通知后,有义务配合协调甲方和乙方有关损失赔偿事宜。对甲方未能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维修,丙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维修,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代扣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第四条约定: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或对维修完成项目进行验收交接,逾期将由丙方责成乙方负责维修处理,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由丙方从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事项,未按照乙方通知时间现场解决处理,乙方本着对项目安全负责和对用户负责的原则,进行应急性处理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提供交接技术资料不齐全,造成维修的相关损失,承担必要的损失责任。三方协议后附附件一名称为《白领家园工程维修及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容为:一、甲方对项目的地基、结构、外立面装修、各类暗敷的管线、屋面及室内外防水质量负责。并按照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明细进行逐项维修,完成后与乙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乙方交接,进行日常性维护。对上述项目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须在事发当日派授权专业人员前去勘查、处理;二、乙方在本协议期内负责对小区公共部位装饰、给排水、电气、暖通运行进行日常性维护、维修和房屋使用人投诉报修项目。对由于原工程质量引发的事故以及事故损失,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并协助甲方做好事故处理事宜,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按照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完成后,及时会同甲方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三、丙方对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事故及事故损失有义务配合协调甲方、乙方以及受损人各方做好善后事宜,丙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对甲方未按时按照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完成,丙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维修,并负责结算及预、支付维修款。庭审中,朝**司陈述签署上述三方协议时并未见到附件一。关于三方协议所载费用问题,翔**司称于2007年1月15日与华**公司进行了结算,支付了工程维修款50万元,并出具《工程结算协议书》及发票予以证明。朝**司称三方协议约定的95万元是翔**司提出的估价,数额明显过高,且不认可《工程结算协议书》,认为该协议为翔**司后补,没有己方盖章,发票虽然是真实的,但无法证明该50万元即为《协议书》约定款项。华**公司称三方协议约定的款项大部分翔**司均已经支付。

2006年3月29日,翔**司、朝**司及华**公司在白领家园物业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与会人员签署了《签到表》,《签到表》记载会议内容为:“关于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详见会议纪要)”,并最终形成了《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明细》(以下简称遗留问题明细),由朝**司工作人员郭*于2006年4月11日签收。上述明细的内容包括:1、屋面部分至今存在漏水问题。朝**司需按照保修约定进行维修。2、地下室漏水,在车库、配电室、水泵房、人防层及设备夹层、人防车库通道等均有漏水存在,朝**司须按照保修约定进行维修,1、2号楼电管内堵打胶。3、小区直饮水系统饮水时,各楼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水,现难以启用,需要进行大规模维修。4、小区的室外台阶无障碍坡道,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沉开裂,台阶及坡道层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业主正常使用(施工队负责维修,外墙砖)。5、部分工程项目验收时的甩项至今未完善,主要在地下室和楼电梯间,如通风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的配件短缺(待做决定)。6、地下的排水设备、消防供水设备存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据悉设备供货商停止售后服务,贵公司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使得小区的消防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7、小区住户的管道井供水、供热、截门无法关严,现暖气试水、试验时不能有压力保水,需要更换阀、截门(没有清水通洗,给物业配件物业修)。8、室内外的楼梯、坡道栏杆、给雨棚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楼梯买漆修理,朝*加牢固。给雨棚物业写一说明,朝*找厂家材质有问题)。9、7#楼、车库坡道、室外的燃气进户管井等外墙面砖原甩项至今不能完善(朝*负责)。10、外飘窗顶板部分存在漏水问题,须按照保修约定进行维修。11、室外采光井的阳光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阳光棚的支撑杆间距较大,小孩爬上后极易坠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2、室外采光井的阳光棚防水存在严重问题,一旦下雨,雨水进入,造成地下室大量积水(朝*负责配件物业自修)。13、地下室的户门损坏严重,至今不能交付使用。14、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7#楼顶层消防水箱开启后,2#楼地下室就会漏水,至今原因不清,更无人维修(朝*负责找到漏水点)。15、地下排污水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有的排污泵不能使用自动启动,下雨时极易积水。需要彻底检修。16、小区的通风系统(包括人防、配电室、屋面部分)不能正常运行,有的地方甚至未安装或未接电(朝*接电,弱电信号过不去,找王**)。17、阁楼的供水阍门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按照设计规定值运行,使业主不能正常使用。18、管道井、楼梯间的防火门及门锁损坏较多,需要维修(朝*找日上厂家)。19、小区外墙竣工后,墙面污染严重,需要清洗(朝*和物业各出一半钱,二家谈价)。20、配电柜损坏,无法上锁,给安全造成极大隐患。21、1号楼污水泵启动噪音问题。22、人防系统的水箱等配件短缺。23、自来水与中水的入户管线有接反的现象。24、车库入口处阳光棚有大量裂缝。25、楼与楼之间伸缩缝处百叶窗去年就脱落,现在有缝隙很危险,但至今未得到解决。26、很多空调的百叶窗都是焊接死的,业主无法打开百叶窗,造成很多百叶窗损坏。27、5号楼旁边回填土已被冲空,需要修复。庭审中,朝**司陈述当日会议后并未见到《会议纪要》,《遗留问题明细》虽然收到了但并不认可全部内容,其中第1、2、9、10、24、25、26项属实,属于己方问题,第3、4、5、6、7、8、11、13、14、15、16、17、18、20、21、22、23、27项均不是己方责任,第12项公司已经给过配件,第19项是翔**司要求的,但己方并不同意。

2006年8月18日,翔**司、华**公司与北京太**理有限公司对《遗留问题明细》中记载的问题维修情况进行复检,并形成《白领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遗留问题维修情况复检记录表》,记载屋面防水、地下室及外飘窗漏水、台阶及坡道面下沉、消防给水系统、通风系统等仍存在问题,朝**司未参加此次复检,亦未在记录表上签字。

2007年10月,朝**司将翔**司诉至北京**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令翔**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3555227元及利息。翔**司辩称其已支付朝**司工程款112914

523.56元,超额支付13261228.67元,且朝建公司逾期竣工,构成违约,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朝建公司返还工程款13261228.67元,并承担工程违约金13193264元。诉讼中,双方对已付工程款存在争议,经法院核对,朝建公司认可翔**司已支付工程款108149961元,翔**司主张已支付112914523.56元,双方差额为4764562.56元。双方在诉讼中均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造价鉴定申请,朝建公司主张据实结算涉案项目的工程款,翔**司主张以备案合同为依据进行涉案项目的造价鉴定。北京**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东**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依据备案合同鉴定的工程造价101509766元,依据协议书及《结算框架协议》鉴定的工程造价为143985

696元。北京东**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又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结论为:关于商品砼价格调整,针对原报告一标段、二标段商品砼价差应调增11294.2元;关于钢筋调整,钢筋共调增34165716元,后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朝**司依约完成了工程建设,翔**司应支付工程款并给付该款项自工程竣工后的利息。朝**司逾期竣工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关于朝**司主张据实结算工程款一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翔**司作为担保方,为朝**司采购钢材提供担保,应视为其同意调增钢材价款,故涉诉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格进行结算。朝**司主张其与翔**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翔**司主张朝**司给付项目部人员工资108万元一节,因朝**司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故该项目部的人员工资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到约定的竣工日期,故判决:一、翔**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朝**司工程款二千七百五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五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该款项自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朝**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翔**司逾期竣工违约金一千三百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元;三、驳回朝**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翔**司其他反诉请求。判决作出后,朝**司及翔**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民法院,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高*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翔**司、朝**司就该案均提起再审,201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高检民抗(2011)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最**法院提起抗诉,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翔**司作为担保方为朝**司采购的钢材提供担保的数量为11602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2013年7月15日,最**法院出具(2013)民抗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北京**民法院再审上述案件,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该案正在再审审理中。

2012年,翔**司将朝**司诉至本院,要求朝**司履行保修义务,赔偿修复费用及业主损失,并支付垫付的电费、水费及设备材料款,以及上述全部费用的利息。我院经审理认为,因翔**司、朝**司与华**公司就工程的维修及售后服务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翔**司直接向朝**司主张修复费及业主损失赔偿款可能涉及华**公司权益,故无法支持,翔**司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翔**司主张的垫付水、电费一节,双方在工程款案件中就电费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朝**司认可10万元电费,该结果应为双方协商一致之结果,翔**司再次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水费部分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未处理,现翔**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垫付的费用,故予以支持。材料款一节,根据翔**司、朝**司及华**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朝**司尚欠华**司设备款748442元由翔**司从朝**司的项目款中扣除代付给华**司,该约定实际上系三方协商一致将朝**司所负债务转移给了翔**司,故翔**司与华**司就上述债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与朝**司无关,朝**司仅需按照约定给付翔**司748442元。据此,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朝**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翔**司垫付的水费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八元五角,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朝**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翔**司垫付的材料款七万八千四百四十二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翔**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翔**司与朝**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北京**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故出具(2012)二中民终字第149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翔**司就其主张的维修费用提供如下证据:

(一)1、翔**司、华**公司及北京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于2006年6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工程项目范围为白领家园住宅小区1-7号楼正负零以下地下室及设备夹层、地下车库及其所有采光井(包括所有地下室排水工作堵漏墙面处的粉、刷面层,竣工前的清扫杂物及外运),上述范围内所有漏水点、按相关施工规范查漏、堵漏,施工前后场地清理、排渣,达到项目承包范围内无渗漏水现象。承包方式为人工、材料、机械、脚手架等所取费率和税金为一次性总价大包干,工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8月10日,合同价款145万元,留质保金72500元,由翔**司支付给宏**司。《补充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工程项目施工范围为室外墙面及地下室进行堵漏,对1、3、4、5、7号楼外墙漏水点查找恢复原状,对地下室风井进行查找堵漏恢复原状,施工达到无渗水、漏水现象,工期自2006年9月12日至2006年11月10日,一次性包死总价87万元。

2、翔**司、华**公司与宏**司盖章的《白领家园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验收单》,上载2006年12月10日三方对上述协议书工程内容进行联合验收,没有出现渗水滴漏现象,符合防水要求。

3、翔**司、华**公司与宏**司盖章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两份,上载结算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协议书》部分累计已付款116万元,余款29万元(含质保金72

500元),《补充协议书》累计已付款317500元,余款552

500元(含质保金43500元)。

4、宏**司于2006年6月10日出具的217500元发票一张、2006年8月12日出具的580000元发票一张、2007年1月10日出具的580000元发票一张;2006年12月31日797500元记账凭证一张,2007年1月31日580000元记账凭证一张。

(二)1、翔**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司)2006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装修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内容为白领家园小区1-7号楼外墙砖空鼓踢断、贴面砖、电动吊篮、坡道、台阶、采**、汽车库进行维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现有墙面砖脱落和空鼓部分进行清理,处理基层,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拆装面砖进行粘贴,1#-7#楼坡道、台阶下沉进行拆装,1#-7#楼及车库、采**(棚)进行维修,具体更换采光板材,结构加固维修,工期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8月5日,工程总价为133万元,包工包料,除翔**司确认发生变更增减工程量外,不再调价;《补充协议》约定就部分散水、墙面鼓包、瓷砖脱落等进行维修加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总包价,总造价96万元,工期自2007年1月20日至2007年8月31日。

2、翔**司、宿**司与华利福盖章的《工程验收移交单》,内容为2007年10月20日对上述合同所载工程经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3、翔**司、宿**司盖章的2007年12月10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两份,一份记载《施工合同》累计已付款1263500万元,工程余款66500元(含质保金66500元),另一份记载《补充协议》已付款918000元,工程余款48000元(含质保金48000元)。

4、宿**司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的金额为229万元的发票一张。

(三)1、翔**司与北京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宗消防公司)2006年12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世宗消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高碑店北路甲6号院的通风系统、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承包造价396000元,工期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3月15日,工程量一次性包死,主要项目包括小区内全部通风系统完善维修、消防喷淋系统完善及维修、供水泵消防联动系统维修、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维修、配电柜及其消防强切电、防火门维修、消防排污泵维修、排水管道系统维修。

2、翔**司、世**公司及华**公司盖章的《消防改造维修工程验收移交单》,内容为2007年3月15日对上述合同项下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标准。

3、翔**司与世宗消防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记载累计已付款198000元,结算余款178200元(含质保金19800元)。

4、世宗消防公司开具的2008年3月20日50000元发票一张及2012年1月18日246000元发票一张;付款单位为世宗消防公司、收款单位为北京恩**限公司2012年2月13日49000元及51000元发票各一张。

(四)1、华**公司、宏**司及翔**司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宏**司出具的《施工报价表》。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范围为高碑店北路甲6号院屋面防水维修(约1500㎡)、天沟(约800㎡)、雨棚、女儿墙、女儿墙凹槽缝(500延长米)及女儿墙压顶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平方米一次性包死价格(含税金)。

2、翔**司、宏**司、华**公司、北京太**理有限公司盖章的《白领家园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量验收单》及宏**司、翔**司签章的《白领家园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结算协议书》,记载上述合同项下工程于2007年12月30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予以结算,累计已付款454000元,结算余款334000元(含质保金39400元)。

3、宏**司2012年1月16日出具的发票一张,金额为327580元。

对上述证据,朝建公司均不予认可,认为所有合同报价均过高,有后补的嫌疑。具体对上述证据(一)中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从时间上来看均签订于2006年8月18日翔**司、华**公司及北京太**理有限公司对《遗留问题明细》中记载的问题维修情况进行复检并形成《白领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遗留问题维修情况复检记录表》之前,即三方协议达成后翔**司尚未对维修情况进行复检,即已与宏**司签署合同,且在同一天对协议书内容进行补充,疑为假合同;(二)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无障碍坡道及台阶己方已经按照规范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下沉系外线工程存在漏水点所致,并非己方责任,且该合同亦有造假之嫌;(三)合同所涉工程中消防联动系统、配电柜及消防强切电、应急照明系统中的消防信号部分都不是己方的施工范围,剩余部分虽在施工范围内但已进行维修。世宗公司签署合同的代表许明星本身就是该工程消防系统的承包施工方,翔**司用施工中出现问题的人继续维修,令人质疑;(四)按照施工规范,屋顶防水只需做到屋顶到女儿墙大约300毫米的位置,但该合同中将女儿墙的整个防水都重做了,超过300毫米的部分不应算作己方的施工范围。

朝**司陈述对于己方应当保修的部分一直在进行维修,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使用吊篮协议》、《屋面防水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飘窗维修名单》,证明其在2010年至2011年履行了保修义务。据此,朝**司认为如果翔**司与宏**司签署的两份维修合同及相应验收材料均属实,则合同所涉工程范围已经在2007年至2008年全部维修完毕,且由宏**司负责之后五年的保修,翔**司和华**公司就不会在2010年至2011年又让己方进行防水的维修工作。翔**司对朝**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陈述因为房屋的质量一直有问题,宏**司维修之后还是不断出现新问题,所以朝**司在之后才又进行了维修。华**公司认可朝**司提交的证据,但陈述因2010年小区业主投诉到朝阳区质量监督站,经质量监督站协调朝**司才进行了维修,而且维修的是翔**司与宏**司合同不涉及的部分。朝**司对于此前维修的相关记录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经询,翔**司与朝**司均不申请对翔**司提供的上述四份合同所涉工程范围进行造价鉴定。

翔**司为证明其赔偿业主损失60264元,提供了翔**司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的《业务函》、华**公司出具的2006年3月29日《业主损失调查表》及业主薄**、康*如于2006年4月29日、2006年5月18日出具的《收据》,内容主要是向朝建公司通知白领家园小区7号楼4单元202号及6号楼4单元203号因工程质量问题在2006年1月造成损失索赔60264元及业主收取款项的情况。朝建公司否认其收到翔**司发出的《业务函》,并认为从上述证据内容上看漏水发生在2006年1月,只是到2006年5月才赔付,故此赔偿款应包括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赔偿款之中。

经询,朝建公司与翔**司均认可三方协议约定的95万元维修费用均未在工程款案件中处理或者扣除,另翔**司称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包括三方协议约定的金额及其提供的四份维修合同的全部合同款项。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记录单、《白领家园住宅小区工程维修及售后服务协议书》、《白领家园工程遗留问题明细》、签到表、《会议纪要》、《地下室防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检记录表、《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屋面等防水维修协议书》及《施工报价表》、业务函、《业主损失调查表》、(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判决书、(2011)高*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工程结算协议书》、《关于95万协议的情况说明》、《关于2010年朝建维修情况说明》、《工程保修单》、《白领家园住宅小区房屋漏水名单》、照片、《公函》、《使用吊篮协议》、《屋面防水维修费用结算单》、《飘窗维修名单》、当事人陈述意见、庭审笔录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翔*公司与朝**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朝**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翔**司与朝**司及华**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维修及售后服务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涉及涉案工程的遗留问题、日常性维护及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赔偿等,该三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翔**司与朝**司在工程款案件中并未对三方协议中的95万元维修费用予以扣减,故朝**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另行支付上述维修费用。朝**司主张协议约定的数额过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两份施工合同项下工程自交付时起即产生包括漏水在内的各种质量问题,虽然三方协议约定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朝**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后积极进行了维修工作,而直至2010年底朝**司仍在进行维修也能够反映出相关质量问题一直未获彻底解决。同时,三方协议约定的80万元维修费用系于约定维修范围内日常的维修维护,远不足以解决工程的全部质量问题,作为开发商,翔**司在朝**司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投入资金另行聘请施工方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符合合同约定,朝**司应当支付其中应由己方承担维修责任的维修费用。翔**司提交的四份维修合同涉及维修范围较大且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包括消防联动系统、女儿墙防水在内的所有维修项目均在与朝**司的合同范围内且应由朝**司负责,加之翔**司并未能提供四份维修合同对应的全部付款发票,无法证明所有维修费用均已支付完毕,故本院无法对翔**司主张的四分维修合同价款全部予以支持。考虑到四份维修合同涉及的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与朝**司的施工及维修混同,现阶段无法进行区分,故本院结合三方协议约定的维修内容并综合本案情况对朝**司应予支付的维修费用予以确定。

关于业主损失部分,翔**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向相关业主赔付了相应损失,而该损失的赔付时间在三方协议签订之后,不包括在协议约定的维修内容中,故应由朝建公司另行给付,本院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支持。

翔**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朝建公司**发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三百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市**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朝建公司**发有限公司赔偿业主损失六万零二百六十四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52元,由朝建公司**发有限公司负担2745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程公司负担3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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