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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朱**、保定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有关当事人就本案相关问题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但上述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作为依据。(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作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已经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以“本案有关当事人就本案相关问题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为理由作出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与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符。据此,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裁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一审中作为证据出示的《喷煤车间会议纪要》因涉嫌伪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2014)000050号立案决定书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有关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问题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二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健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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