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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甸村委会)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枉法裁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冤假错案。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后**委会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和我方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本案所涉护村坝工程具有公益性质,由村委会决定,村民参与。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安全施工协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驳回赵**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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