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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七**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提供了《世桥国贸辅助工程竣工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在仲裁质证时的相关情况,世**司实际已确认结算单的真实性,其已支付过结算单中所包含的辅助工程和布**工程的工程款253万元。大量证据证明结算单中的辅助工程客观存在,现世**司否认辅助工程和布**工程的存在,否认结算单的存在,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基本诚信原则。世**司故意歪曲事实、掩盖客观事实,而法院未进行认真调查。世**司曾发函要求我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我公司于2007年提交了相关材料,但世**司一直未回复,因此从其接收结算资料之日起,应向我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我公司于2008年申请仲裁,要求世**司支付欠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世**司理应支付欠款利息。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拖延审判,对我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世桥国贸房产开发项目辅助工程款项给付问题,七**司提交一份结算单复印件,世**司不予认可,而七**司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故其要求世**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持。关于世桥国贸房产开发项目布**改造工程款给付问题,根据七**司提交的“设计建议、变更洽商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参照鉴定结论,一、二审判令世**司给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244003元,并无不当。关于世桥国贸房产开发项目售楼处的修理工程款给付问题,根据“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材料,参照七**司出具的相关记载,一、二审判令世**司给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21536元,亦无不妥。关于欠款利息给付问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七**司要求世**司支付欠款利息,依据不足。

综上,七**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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