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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涉诉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是错误的,二审期间申请人提出由于被申请人提前撤走,导致工程没有全部施工完毕,提交了第二份施工合同,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核实就认定申请人证据不足是不客观的,二审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工程图纸,二审维持原判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龙诗红利公司作为施工义务的履行方,应对其主张的已完成全部工程量进行举证证明。现**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涉诉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龙诗红利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龙诗红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龙**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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