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中**解放军66006部队丰台被装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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