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天津市**工程公司、天津市**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以其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7226元,减半收取58613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