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份给被告在八里台工业园区内的六栋楼安装百叶窗,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不给付。2013年6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7月2日前清账。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393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在八里台工业园区内的六栋楼房安装百叶窗。2013年6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3939元,并承诺于7月2日前一并结清。还款期届满后,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订立安装百叶窗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确认欠款数额并承诺还款日期,到期后拒不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支付工程欠款13939元人民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人民币,由被告韩**负担,一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