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耀**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豫**有限公司、张安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耀**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豫**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由原告天津耀**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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