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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天津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意诉被告天津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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