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顺**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顺**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60元,减半收取78980元,由原告湖北顺**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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