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淼源苗木种植基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淼源苗木种植基地于2015年7月1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森淼源苗木种植基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