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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方**、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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