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程公司欠款本金22647684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程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60126元、执行费92141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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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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