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徐**、王**,原审被告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海新区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闫福林、刘**,天津金**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776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