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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津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宇**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宇**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天津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宇**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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