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李**不服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承揽原审被告雷**及上诉人的防水工程,因工程款未结清而成诉。原审中为此雷**还提出反诉,但未获得支持。在原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欠条中有雷**及李**的签字,对欠条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但对双方是否合伙承包不知情。因李**因病去世,其与雷**是否合伙关系未能查清,且二审中雷**未参加庭审,因此一审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并由李**承担债务而因继承让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不妥。故发回重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
2、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