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第三人孙**、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第三人孙**和董**进行公告送达并向原告胡*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胡*和第三人孙**、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