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第三人孙**、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第三人孙**和董**进行公告送达并向原告胡*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胡*和第三人孙**、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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