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航**华东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中国航**华东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