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河北联邦**团有限公司、上海正**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司)、上海正基**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周石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分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履行的合同依据为原告与上海正**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由石家**员会仲裁,故本案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代表上海正**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与原告就原告分包祥云国际二标1#、2#、5#、6#、7#楼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可向石家**员会申请仲裁。故被告上海**分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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