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司)、上海正基**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周石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分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履行的合同依据为原告与上海正**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由石家**员会仲裁,故本案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代表上海正**限公司祥云二标项目部与原告就原告分包祥云国际二标1#、2#、5#、6#、7#楼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可向石家**员会申请仲裁。故被告上海**分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