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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宋**,被上诉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小*、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1860元,退回上诉人唐山市**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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