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二**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二**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二**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17元,减半收取121358.5元,由原告中国二**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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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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