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唐山市**政开发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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