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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限公司与河**和建设工程**公司、河北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和建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商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地为晋州市。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晋**法院有管辖权;二、本案涉及的工程地点在晋州市,依法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晋州市,因此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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