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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高玉铁、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高**、于**、高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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