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等与刘**、乐亭县**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等6人与被告刘**、乐亭县**子有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等6人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等6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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