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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