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一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一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薛**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平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