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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扶建设有**庄分公司与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扶建**庄分公司与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了(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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