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扶建**庄分公司与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了(2013)石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薛**裁定书
中**解放军第五七二一工厂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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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北省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陈**与聂**、承德市水**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北强**有限公司、苗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与晶能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石家庄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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