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解放军第五七二一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薛**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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