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褚**、陈**因与被上诉人聂**、承德市水**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