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江**团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0.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董**与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一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盐城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亭县**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大清河严生冷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满峰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唐山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唐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河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郭**、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