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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秦皇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雄诉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杨**任审判长,刘**、王**任审判员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雄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野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01年,被**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业,在停业期间,被告的厂房院落设备供水等因为没有维护保养,已经破败。随时面临火灾、漏电等危险。2007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维护修理保养被告的厂房,设备设施、厂院等,维修费用由原告垫付,并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维修事项由原被告共同签字确认。2007年至2012年,原告共为被告维护了水泵、仓库、围墙、储油罐、绿化、防水等,维修费用共计9386778.35元,按照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3711503.13元,多次催要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工程款9386778.35元及利息3711503.13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野**司答辩称,原来公司停产后,派姚**留守,这些工程只要是姚**认可的,我方都认可。而且本案原来委托姚**全权代理的,现由委托岳爱民代理。姚**原来的代理行为我方是认可的。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一、2007年6月22日协议书一份。证明事项:因房屋闲置多年,破损严重,急需维修,双方协商由原告维修,及维修范围,原告垫付维修费用。

证二、工程款明显及利息计算表。证明事项:原告要求的利息金额及计算方式

证三、2007年9月21日车间等维修防水协议书。

证四、2007年9月25日办公楼防水协议书。

证五、2007年9月30日野力厂区绿化协议书。

证六、2008年7月26日合同书。

证七、2008年9月30日厂区绿化维护协议书。

证八、2009年9月30日厂区绿化维护协议书。

证九、2010年9月30日厂区绿化维护协议书。

证十、2012年11月25日厂区管道维修协议书。

证十一、2012年8月30日厂区库房等防水协议书。

证十二、秦皇岛**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十三、各项工程的工程预算。

证十四、维修前后照片,证明工程已完工。

证三至十四、证明事项: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维修维护工作,垫付了相关费用,垫付金额已经由被告确认。证明原告所诉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被**公司对原告赵**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赵**与野**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野**司)因闲置多年,破损严重,现急需维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维修范围:房屋、管道、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因甲方暂时资金困难,由乙方为甲方垫付维修费用,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三、具体维修事项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四、甲方出售或出让房屋、土地时必须优先偿还乙方为甲方垫付的维修费用及利息;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07年9月21日,赵**与野**司签订《关于野力车间维修防水协议书》,根据双方2007年9月18日签订的维修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维修内容甲方车间、库房、锅炉房等漏雨现象,现重新做房顶防水处理。二、所有材料为“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三、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56760.145元,具体如下:每平方米36.5元(含材料及人工费);总面积6979.73平方米;防水处理:20根排水×100元,共计2000元。

2007年9月25日,赵**与野**司签订《关于野力办公楼防水协议书》,根据双方2007年9月18日签订的维修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维修内容:为解决甲方办公楼楼顶漏水且排水不畅,特将原楼顶旧防水铲掉重新用水泥混凝土打顶,新顶厚度为0.16米,内铺设方孔钢丝网。排水管与房顶结合处因管材腐烂做防水处理。二、维修费用为35020元。

2007年9月30日,双方签订《关于野力厂区绿化协议书》,约定赵**美化、绿化野力公司厂区内外的植被,除去各种杂草,种植草坪。总绿化面积为22680.2平方米,共计人民币730766.4元。

2008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野力公司对赵**的维修、维护、修缮等有关工程确认如下:一、野力供水泵、压力罐造价181486元。二、铁艺围墙造价68616元。三、野力仓库造价476804元。四、野力储油罐工程造价81149元。五、野力警卫室造价15377元。六、野力小化验室造价24634元。七、野力酒罐工程造价1220037元。八、野力灌装车间造价99300元。九、野力成品库造价114939元。十、野力大实验室造价147867元。十一、野力调配车间造价282349元。十二、野力发酵车间造价167408元。十三、野力东仓库造价103297元。十四、野力办公楼造价825041元。十五、野力宿舍楼造价459202元。十六、野力锅炉及安装造价214012元。十七、野力高档车间造价177190元。十八、野力办公楼东侧修复造价370286元。十九、野力污水修理造价92244元。二十、野力厂区电话、网线铺设造价89137元。二十一、野力多功能厅造价94683元。二十二、野力自行车棚造价89925元。二十三、野力烫金车间造价77947元。二十四、野力机修车间造价76656元。二十五、野力广场灯维修造价109779元。二十六、野力管道、洁具、管件安装造价486527元。二十七、野力混凝土路面、路沿石造价999469元。二十八、野力地磅工程造价155522元。二十九、野力门厅造价95666元。以上合计7396559元。

2008年9月30日、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三份《关于野力厂区绿化维护协议书》,内容均为由赵**对野力野力厂区绿化进行修缮、管理,年费用为294842.6元。

2012年3月19日,赵**向野力公司下发催收欠款通知书,要求对对野力公司拖欠维修款尽快支付,姚**通知单上签字。

2012年8月30日,双方签订《关于野力厂区库房等防水协议书》,约定赵**对野力公司库房及锅炉房等漏雨现象,重新做房顶防水处理。费用为72000元。

2012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关于野力厂区管道维修协议书》,约定赵**对库房及宿舍楼前水管进行维修,费用为11145元。

综上,野力公司共欠赵**各种维修、绿化、保养费用9386778.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公司签订维修、绿化、保养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原告已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费用9386778.35元。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按约定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711503.13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赵**维修、绿化、保养费用9386778.35元及利息3711503.13元(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90元由被告秦**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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