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天**有限公司与河北**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天**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二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内容与一审原告诉求不一致,应避免出现判非所请的情形;1998年9月17日《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价款全部付清房产过户。先履行抗辩权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在河北天**有限公司付清房款之前无权要求河北**术学院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对剩余价款的数额均不认可,请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公正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二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